《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具有重要意义。其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签发程序
1.产科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确认分娩信息;
2.医疗机构签发人员审验相关证件及资料;
3.新生儿母亲填写和确认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
4.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儿姓名及领证人相关信息;
5.医疗机构签发人员核对无误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6.领证人在首次签发登记本确认签字;
7. 医疗机构盖章人员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准确无误后加盖印章后正式签发。
二、所需资料
1.由产科人员确认分娩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
3.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特殊签发情形的需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备注:建议新生儿父母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按规定申领。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有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无效证件包括: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迹不清的、专用章加盖不清晰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监护人,还需提供新生儿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签发情形的需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补发指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向分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提出申请,由妇幼保健机构核实并在区县卫健局官网公示公告遗失声明后给予补发。未报户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向拟落户地户籍机关核实情况属实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至少要有住院病历首页、分娩记录页、新生儿记录页、出院记录等);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监护人,还需提供新生儿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签发情形的需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一、签发对象及机构
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
由新生儿拟落户地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签发。
二、所需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4.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
5.特殊签发情形的需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