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1886~1975),原名贤琮,字洁畲,号壁伍。祖籍湖北麻城,1886年3月5日生于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城一个清贫的乡塾教师家庭。
董必武1903年考中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文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获清朝学部授予的拔贡学衔,后在黄州任教员。
1919年在上海参加了五四运动,后创办武汉中学,教授国文。
1920年参与创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后回湖北负责发展党员,建立党的组织,担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等职。
图为董必武主审的红色中华反贪第一大案刑事判决书。黄慕泽 摄
同年,董必武还组织对中央政府总务厅左祥云等人贪污浪费案的公开审判,同样在苏区引起了强烈反响。
左祥云担任“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全苏大会工程处”是1933年7月中央政府为筹建中央大礼堂,修建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博生堡、公略亭等纪念物而成立的机构,通过发动群众购买公债,鼓励捐款,厉行节约,支援建设等措施,集中了数十万元的资金和物资。
但是,左祥云却伙同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运输队司长刘兆山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浪费。经查明,总务厅长赵宝成浪费公款不下万余元,徐毅不下数千元,左祥云贪污公款246元7角,管永才贪污公款97元8角,刘兆山贪污伙食克扣工钱69元2角。最终法庭判处左祥云死刑,其他人也被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最高法院对犯罪的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审判,极大地震动了苏区各地广大干部和群众,使他们深刻地感到苏维埃政府法纪的严明,感到苏维埃法官的公正无私,真正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们从中也看到了共产党铲除贪污腐败的决心。
“九十光阴瞬息过,吾生多难感蹉跎。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彻底革心兼革面,随人治岭与治河。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1975年3月5日,90岁寿辰上,董必武赋诗《九十初度》作为其一生的写照。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以深厚的法学造诣和修养,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