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积极推进落实我院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既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深化综合医改的具体体现。
何谓“4+7”?
“4+7”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11个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7个城市: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4+7”药品范围:目前,包括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的25个药品。
“4+7”试点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保证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畅通,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限制、基本药物使用率或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理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将中选药品纳入医院的用药目录。“4+7”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程序规范、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