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进一步强调认真落实孕产妇首诊负责制
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强化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围产期诊治的综合服务,切实降低西安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西安市卫生局于2014年1月26日下发《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落实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工作的通知》(市卫发[2014]19号)专门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落实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工作进行强调与具体要求。
文件要求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筛查出患有传染性及已确诊的高危孕产妇进行登记管理,包括:专案登记、追踪监护、干预治疗、转会诊、急诊急救、结案等工作。做到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2、认真落实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对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特别是患有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的孕产妇。3、对已临产的孕妇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推诿、拒诊,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孕产妇首诊负责制的进一步强调和落实对保障孕产妇安全,降低西安市产科医疗纠纷,进一步降低西安市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