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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彩超维保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6  浏览次数:4695 次  来源:设备科

       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我中心政府采购程序,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彩超维保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彩超维保服务项目

二、采购人名称: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大街73号

 联系人:孙璐

 联系方式:029-87251978

三、采购内容和要求:(共1包、具体技术参数详见磋商文件)

采购内容: 彩超维保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人民币10万元整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提供2023年审计报告(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4)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自成立后至今连续缴存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5)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单据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7)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8)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磋商文件发售

1)文件售价:赠送

2)发售地点: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备科

3)发售时间:2024 86日至 2024 812日  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4)报名须知:

持法人委托书及报名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

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  8  19  10 点整

磋商时间:2024  8  19  10 点整

磋商地点:西安市妇幼保健院四楼会议室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禁止采购人职工及其近亲属开办的企业和参股的企业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投标人在磋商文件中提供声明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024年8月6日